本所主任張宏新、支部書記劉彩虹、行政部主任秦佼佼熱情接待了來訪同志,并一同參加了調研座談會。
座談會上,王飛恒同志首先闡明了本次實地調研的目的,是為了聽取轄區(qū)包括律師事務所在內的納稅單位的意見和訴求,收集納稅單位反映的國家政策在落實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加強納稅服務的精準性和實效性。
隨后,張宏新主任簡要介紹了本所基本情況,并就本律師所稅務工作面臨的現(xiàn)狀和困惑提出了五點意見:第一,律師事務所的產品是法律服務,法律服務又分為有償服務和無償服務,當律師提供有償服務并有實際收入時,可以確定律師有個人所得款,但當律師提供無償服務時,卻因無服務價格而無法認定律師的勞動價值;第二,當律師承擔社會責任,無償向社會捐款、捐物時,律師為此交付的款項和物品,卻因無法提供稅務發(fā)票而無法抵扣其相應的個人所得,這不符合事理;第三,律師向社會提供無償法律服務時,律師事務所需要向無償提供服務的律師支付一定的報酬,但律師事務所所支付的報酬亦因無發(fā)票而無法抵扣律師事務所的支出;第四,律師事務所為一些專業(yè)會議提供資金贊助時,因所贊助的會務組沒法提供發(fā)票而無法抵扣律師所的支出;第五,律師行業(yè)具有其特殊性,律師的收入并不固定,也不穩(wěn)定,部分律師可能連續(xù)幾個月收入較高,也可能連續(xù)幾個月收入較低或沒有收入。律師收入高的那些月份,得按實際收入情況繳納個人所得稅,卻不能與收入低的或者沒有收入的那幾個月平均計算收入再計個人所得稅,這不合理。為此,張主任向調研組提出兩點建議,即:一是針對律師事務所的收支情況,建議稅務機關按一定比例對律師事務所的收入進行定額征收,即定額以內(如總收入的20%)視為律師所的毛利潤,按毛利潤征收合伙律師的個人所得稅;定額以外均視為律師所的合理支出,無需律師所另行提供支出發(fā)票;二是對于按個人所得繳稅的合伙律師,建議按合伙律師全年平均收入確定其個人所得稅,取消目前按月或按季度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做法。
接著,劉彩虹書記和秦佼佼主任也結合自己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碰到的稅務問題,給調研組提出了很有參考價值的問題和處理意見。
最后,雙方還就律師事務所的發(fā)展現(xiàn)狀、涉稅風險、服務需求等問題進行了深入交流。王飛恒同志表示,將會綜合所有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整理并向上級反饋,爭取為律師事務所的發(fā)展提供政策保障,進一步優(yōu)化法治化轄區(qū)的營商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