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yè)處分決定書
南律紀處字﹝2020﹞第2號
投訴人:融安縣大良鎮(zhèn)和南村西村屯村民小組
住所地:融安縣大良鎮(zhèn)和南村西村屯
受托人:陳智崢,男,融安縣大良鎮(zhèn)和南村西村屯村民小組組長。
被投訴人:莫毅緒,男,廣西廣為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xxxxxxxxxxxxxxxxx。
2019年10月8日,投訴人以被投訴人代理不盡責為由進行投訴,本會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調查,經(jīng)本會通知,被投訴人向本會提交了書面申辯意見和證據(jù)材料。
2020年4月17日,本會作出了對被投訴人擬警告的行業(yè)處分。2020年5月22日,本會向被投訴人告知了其享有聽證的權利。被投訴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F(xiàn)本案已審查終結。
投訴人投訴稱:
因不服融安縣人民政府的山林權屬糾紛處理決定,于2016年1月12日委托被投訴人為投訴人與融安縣大良鎮(zhèn)和南村旺村屯山林權屬糾紛一案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階段的代理人,投訴人當天已支付3萬元律師費,后被投訴人做了三項工作,即向柳州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和廣西高級法院提起上訴。但在服務過程中,被投訴人置職業(yè)道德不顧,沒有履行代理職責,工作敷衍了事,導致投訴人層層敗訴,其權益受到巨大損失。
投訴請求:要求被投訴人退還3萬元律師費,并給予嚴重處分。
投訴人為證明其主張,向本會提供了以下材料:
1、投訴人與廣西廣為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書》、《授權委托書》;2、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廣西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被投訴人申辯的主要內容:
被投訴人申辯稱,本案是2015年底經(jīng)西村組長陳偉良、陳大源等簽字委托,代理西村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接受委托后,如投訴書所述,被投訴人已經(jīng)完成了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向廣西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已經(jīng)全部完成代理事項,并非投訴書所稱不作為,不履行職責。
關于費用問題。原西村組長陳偉良、陳大源等提出,費用是由村民集資三萬元,委托并支付律師后,返還一萬元給村組長等人。本案涉及一萬元的返還,是屬于變更,不是給某個人的回扣,因該款返還后,村小組幾個負責用于辦理跟本案相關事項。
1、關于服務質量問題。接受委托后,在每一個階段,代理人都已盡職盡責,從起草法律文書、收集、編排證據(jù)、制定證據(jù)目錄,立案、開庭等事項,都已經(jīng)完成。其中投訴書提到的第一個問題,一審代理人不出庭的情況,是因為代理人因腳嚴重受傷,無法參加開庭審理,經(jīng)與委托人協(xié)商一致,委托本所鄧春光律師代為開庭,鄧春光律師開庭是經(jīng)委托人同意并簽字確認的,在判決書上也證實了這個事實。2、關于一審、二審判決書郵件問題。一審、二審委托人都參與了訴訟,并填寫了地址送達確認書,明確判決書郵寄到村委,不存在不收到判決書的事實,3、關于庭審準備問題,包括行政復議和訴訟的庭審,代理人都做了充分的準備,因本案是山林地界糾紛,對于一些具體細小的地名,代理人確實不熟,但在庭前已經(jīng)確定,涉及地名及地名的由來,由委托人自己說明。關于發(fā)票問題,因本案委托時是2015年,當時費用是回到所里,也開票了,但由于當時發(fā)票交給當事人后并沒有復印,所里由于經(jīng)過人事變動和辦公室改建,檔案室改建,也沒找到存根。
綜上,投訴人投訴被投訴人不作為,不履行職責的投訴不能成立,請協(xié)會維護本會員的合法權益。
被投訴人為證明其主張,向本會提供了以下材料:
1、收據(jù);2、收款收據(jù);3、被投訴人的申辯意見書及代理情況補充說明;
廣西廣為律師事務所律師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的《說明》:莫毅緒律師辦理該案件時,是按程序與當事人辦理了相關的委托手續(xù),截止目前為止(2019年12月19日)莫毅緒律師收取當事人的30000元律師費未交至本所。
查明的事實:2016年1月12日,投訴人因不服融安縣人民政府的山林權屬糾紛處理決定,委托廣西廣為律師事務所作為投訴人與融安縣大良鎮(zhèn)和南村旺村屯山林權屬糾紛一案的代理人,代理階段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廣西廣為律師事務所指派被投訴人作為該案的承辦人,投訴人已經(jīng)支付3萬元律師費。
被投訴人承辦該案件后,代投訴人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向廣西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投訴人授權廣西廣為律師事務所鄧春光律師和本村村民陳太源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
被投訴人收取律師費后,并沒有上交至廣西廣為律師事務所。
被投訴人于2016年2月25日將1萬元律師費退還給投訴人的組長陳太源。
另查明,本會于2019年9月23日收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律師協(xié)會轉辦的肖德菊投訴莫毅緒律師代理其與陳清明離婚糾紛案中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一案,并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調查(南律訴字﹝2019﹞第16號),投訴人肖德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會交來《撤訴申請書》,撤回對該案的投訴。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投訴人與廣西廣為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書》、《授權委托書》;2、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廣西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3、廣西廣為律師事務所的《說明》;4、收據(jù);5、收款收據(jù);6、被投訴人的申辯意見書及代理情況補償說明;7、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律師律協(xié)轉辦通知單及相關材料;8、肖德菊投訴案《立案通知書》;9、肖德菊《撤訴申請書》。
本會認為:
1、投訴人所投訴內容中,關于被投訴人不作為、沒有盡職代理一事。投訴人在投訴書中稱,被投訴人代理該案后,做了三項工作,即向柳州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廣西高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服務過程中,不作為,置職業(yè)道德不顧,沒有履行代理職責,工作敷衍了事,導致投訴人層層敗訴,其權益受到巨大損失。從投訴人與廣西廣為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書》內容來看,雙方約定的法律服務階段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投訴人的投訴書和被投訴人的申辯意見都認可被投訴人代理了該案的行政復議、行政起訴和行政上訴工作,雖然在柳州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由廣西廣為律師事務所另一名律師鄧春光出庭,從投訴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可證明已經(jīng)過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且受托人亦委托本村村民陳太源出庭參加訴訟,在當前法律規(guī)則下,不能有三位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故本會認為被投訴人莫毅緒已經(jīng)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了法律服務工作。投訴人不能證明被投訴人存在遲延轉交判決書并對投訴人的訴訟準備工作造成不利影響,也不能證明被投訴人在法庭上的表現(xiàn)存在不盡職代理行為,更不能證明這些行為對投訴人的利益造成了損害。故,本會認為投訴人的該項投訴沒有事實依據(jù)。
2、關于所涉相關費用是否應予退還的問題。
是否退費不屬于本協(xié)會受理范圍,可建議投訴人根據(jù)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3、關于被投訴人收費問題。
被投訴人沒有得到廣西廣為律師事務所代為收費的授權,其收到律師費后并沒有轉交到廣西廣為律師事務所,亦沒有得到事務所事后的追認,其行為屬于私自收費行為。
另外,被投訴人因涉嫌違規(guī)收費問題兩次被投訴,雖然前一次投訴人肖德菊已撤回對被投訴人的投訴,但在處理本案中應考慮前述因素。
綜上,被投訴人莫毅緒律師的行為已構成私自收費違規(guī)行為,根據(jù)《律師協(xié)會會員違規(guī)行為處分規(guī)則(試行)》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本會決定給予被投訴人莫毅緒律師警告的行業(yè)處分。
被處分的會員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次日起的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律師協(xié)會申請復查,并提交書面一式兩份復查申請書。
2020年6月8日